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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人无证驾驶肇事,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后,一些保险公司往往拒绝赔偿,认为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驾驶人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仍应该赔偿。
“驾驶人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某保险公司的这种观点,最近被法院一纸判决所否定。
2012年5月,饶阳县村民王某乘坐马某驾驶的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南宫市张某逆向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马某、王某受伤。后来,两人均住院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驶入逆向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王某无事故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因为向张某、保险公司索赔不成,马某、王某起诉到饶阳县法院,要求判令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在案件审理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对马某、王某的合理损失,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不足或交强险不予承担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马某、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21883元;张某赔偿马某、王某1200元。
这起案件事实简单。值得注意的是,某保险公司以张某无证驾驶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据了解,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如出一辙:“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分析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龙表示:“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下,驾驶人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无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条例还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中,该条款往往被保险公司用来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该规定究竟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对此,王云龙作出否定的回答。他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赔偿财产损失,并未明确对人身损失不予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该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具体到本案,王云龙表示,结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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