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是全国首创的个体社保微信自助缴纳平台,未来十年无忧保坚定服务个体社保缴纳的战略思想绝不动摇,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打造个体社保领域的第一服务者和行业领导者。
无优保2月1日讯:“我们只是派遣单位,不是具备安排工人上班的具有实体的单位,只是起到介绍作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工人一旦发生五、六级工伤伤残,均一次性解决,并同时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杨石(化名)在用工单位,某煤矿遭受五级工伤后,迁西县某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为派遣单位)想按当初的约定把他当“包袱”推出去。派遣单位真的可以这样作吗?
2015年11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民一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派遣单位与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某煤矿依据双方约定,对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被派遣员工鉴定五级伤残 派遣单位依约定终止合同
杨石经派遣单位派遣,自2002年6月3日起,到用工单位某煤矿从事巷道掘砌工作。2012年10月9日13时许,杨石在工作时被耙斗刮伤。杨石前后两次在唐山市第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143天。期间,某煤矿安排人员进行护理,杨石的住院医疗费已由某煤矿支付。2012年11月14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石为工伤。2014年5月15日,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石的停工留薪期为20个月。2014年8月14日,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石之伤为五级伤残,并延长停工留薪期两个月。
杨石受伤后从派遣单位借款5000元。2012年10月和2012年12月,杨石又分别从派遣单位领取当月工资1498.42元和1036.37元。杨石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670.49元,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为6672.73元。
派遣单位称,在派遣单位与某煤矿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单位与杨石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均写明,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旦发生五、六级工伤伤残等级情形均一次性解决,同时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还称,他们自2003年3月开始与某煤矿签订派遣合同以来,凡发生五、六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职工,均一次性得到解决,无一例保留劳动关系、享受津贴待遇的职工。
一审:约定无效应当保留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双方争议经劳动仲裁处理后,派遣单位诉至迁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杨石一次性解决五级伤残各项待遇,按派遣合同规定由某煤矿承担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劳动者五级伤残待遇是解除还是保留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派遣单位、杨石以合同方式先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内容,形式上貌似自愿、合法,但其实质上是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二)之规定,双方的约定属无效条款。在杨石伤残后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派遣单位以有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为,对杨石的损害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某煤矿与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等相关规定,派遣单位应以职工实发工资为基数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应为本人上一年度的实发月平均工资。
一审判决,一、派遣单位支付五级伤残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636.4元(6979.8元/月×1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66219.99元(7670.49元/月×22个月-1494.42元-1036.37元),住院伙食补助2860元(20元/天×143天),交通费550元。以上合计295266.39元。执行时扣减去先期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实际再支付各项待遇290266.39元;二、保留杨石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自杨石停工留薪期满次月起每月按4885.86元(6979.8元×70%),为杨石发放伤残津贴。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判付的4885.86元津贴,其差额部分由派遣单位补足。同时,由派遣单位为杨石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应由杨石本人缴纳的部分由其本人支付。三、用工单位某煤矿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派遣单位、杨石及某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全国十三五规划明确全民参保计划,将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民参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场空间,无忧保坚定信念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国家全民参保计划的践行者。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