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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1月27日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每月都应将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告知职工本人,并接受职工的监督。
如果企业没有按月履行告知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没有改正行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2款;
2.《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案例情况:
2011年7月2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题为“欠缴社保费企业须交滞纳金”文章,文章介绍:
深圳市市社保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局长秦群力提醒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避免受到法律惩处。
“从7月1日开始,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如果不告知职工将属于违法。”市社保局具体负责人说,职工如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社保机构投诉。
而龙虎网在8月4日的新闻报道中也提到:为确保《社会保险法》的落实,社保机构将加强监督检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为有效整合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从今日起,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咨询服务电话统一为“12333”,原社保业务咨询服务电话“96888”将停止使用。市民了解劳动、人事、人才、社保等方面的业务,只需拨打“12333”即可进行咨询。
案件解析:
本事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必须依照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否则即构成违法,会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本例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企业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告知义务上的公告,其中特别提到,没有将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属于违法。并公布了统一的咨询电话,以帮助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操作提示:
企业可以将职工工资明细表更加细化,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在工资明细表中体现出来,以完成法定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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