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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时间回家就餐突发疾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亡能否享工伤保险?

2018-03-05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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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2月23日讯:案情:冉某某之夫马某系城化公司机修车间职工,机修车间每天安排2名人员在值班室值班,负责日常白班以外时间的机械维修。城化公司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是在企业内就餐还是可以回家就餐未作明确规定。2014年8月24日上午11时30分至8月25日14时为马某当值时间。8月25日上午11时30分该马从单位回家吃午饭,13时30分左右突发疾病被送至城固县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22时被急转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23时4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死亡后,2014年9月22日城化公司向城固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城固县人社局受理后,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马某在值班时间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城化公司不服,向汉中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汉中市人社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城固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城化公司不服,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城固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被告汉中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裁判

  陕西省城固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城固县人社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被告汉中市人社局是城固县人社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亦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冉某某之夫马某为城化公司单位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城化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马某在值班时间内就餐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视同为工伤。被告城固县人社局和汉中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城化公司对自己提出的马某非工亡的主张,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故对城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城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城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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