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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出车险 保险赔不赔

2018-03-05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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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2月22日讯: 2014年国庆节第一天,刘女士驾驶小车,准备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小车也较多。当刘女士行驶到渝昆高速公路进城某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三车虽然有不同程度损伤,但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接到报警后,当地交警赶到现场查看,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刘女士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支付3辆车修理费共计2万余元。

  拿驾照不满一年,刘女士就开车上了高速公路,意外也因此发生。刘女士在天安财险荣昌公司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刘女士报告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实习期上高速且无驾龄三年的驾驶员陪同在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内,并且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

  在刘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这一条款为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具体的免赔范围,也未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不应认定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20925元。

  对于这个结果,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并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刘女士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驾驶人陪同,属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驾车,在免责范围内。此外,在刘女士签署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她签字确认“贵司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免责部分的内容,本人已知晓和正确理解上述销售事项内容的告知和解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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