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积极推进个体社保的普及与宣传,扩大市场的布点与覆盖,竭尽全力提供最为优质和便捷的服务,让扫一扫三分钟在线缴社保成为解决现实民生问题的有效方式。
无优保2月22日讯: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在复效免责期内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5日,投保人陈某为其妻子王某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于当年4月15日生效,缴费期10年。该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亦向原告对此进行了解释与说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未按期缴纳保费。2014年8月15日,投保人陈某为上述保险合同办理了复效,被保险人于2014年10月29日被查出患有癌症,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出拒绝赔付保险金的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将免责条款在内的主要条款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可以认定已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免责期是双方的约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按时积极履行。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若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复效免责期或观察期的,在此期间内患病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无忧保的快速发展,是中国3亿无法正常缴纳社保劳动力的迫切需求,也是政府的“互联网+人社”的一次大胆尝试。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