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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2月19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称:“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
以下是一个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
吃年夜饭回家途中遇车祸,能算工伤吗?镇海一名员工酒后驾车被撞成了4级伤残,为此他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以工伤索赔300万元。昨天,镇海法院审结此案。
李某,28岁,在镇海一家机械公司上班。
2010年2月10日晚上,公司组织吃年夜饭。酒席上,大家推杯换盏,十分尽兴。
当晚8点半,宴席结束,李某骑上摩托车回家,不料途中摩托车侧翻,撞上了马路隔离带,李某受重伤。
经医院抢救,命是保住了,但是他的智力和身体受到严重损伤。经鉴定,李某构成4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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