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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3月30日讯:2011年5月9日,一家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陈某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陈某向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发生其中19项违法行为,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假赔案。
事后,陈某在涪陵支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时任支公司经理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已判刑)。张某在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一事中,安排陈某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代胡某签字捺印,意图骗取保险金23万余元,后因保险公司在审核中发现而未遂。
2014年12月1日,分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具有多年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工作经历,其在受张某安排,代胡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签名时就应知晓,该行为是违反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职业操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法院已经查明胡某案属于虚假理赔案,陈某代胡某签名的行为促成了该虚假理赔案的完成,属于参与“制作假赔案”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总公司“严重违纪行为,应予开除”的范围。
近日,市三中院二审判决,确认分公司对陈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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