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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开车撞人后竟还要求商业险赔偿!

2018-03-05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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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3月30日讯:近日,玉环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玉环打工的刘某,开车撞伤了人,还是在醉酒后,不但受到法律处罚,还得赔钱。就商业险部分,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当然,刘某的“愿望”最终落了空,得自掏腰包。

  2015年1月13日晚6点,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货车,途经芦浦镇塘岩村村道时,撞到骑自行车的陈某。

  陈某受伤倒地,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陈某住院治疗48天后出院,医疗费花了10万多元。

  当天,刘某抽取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278mg/100ml。事故认定,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遇交汇车时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刘某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2015年12月1日,玉环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陈某住院期间,刘某支付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2015年12月4日,陈某将刘某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刘某继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015年12月31日,玉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刘某赔偿12万余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2016年1月11日,刘某一纸状书,又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

  刘某说,他的货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刘某是醉酒驾驶,依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和相关法律,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刘某投保时,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上签字。该文书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约定,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上签字,可以认定被告作为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主张的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已经生效,原告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玉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即使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酒驾驶作为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保险人对免责事由的说明义务较轻,此其一。

  其二,自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公安机关严查酒驾,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原告必定知道醉酒驾驶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原告仍然放任醉驾行为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间接故意,这与设立保险制度的目的——对于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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