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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覃先生为了买房向柳州某银行贷款42万元,在办理贷款的同时,还向柳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的某银行。然而覃先生贷款没多久便不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案件详情
2016年6月21日,当事人覃先生与妻子龙女士跟柳州某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进行按揭贷款购房,借款金额为42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随后,银行便发放了贷款。
在办理上述贷款的同时,覃先生还花600元向柳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覃先生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柳州某银行。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据了解,为避免借款人遭遇严重伤残或意外死亡而无法继续还款,银行一般都会建议借款人购买借款人意外伤害险。然而,就在覃先生贷款及投保仅4个月,他便被发现死在一辆严重挤压变形的后驱动水泥浆车驾驶室内,事发时由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置,没有交警部门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认定。
覃先生去世后,柳州某保险公司以他属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覃先生的家人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柳州某银行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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