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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驾驶小客车“闯黄灯”,恰逢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避让车辆行至赵某所在车道,双方车辆发生碰撞。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由赵某与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赵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闯黄灯”撞上电动自行车
李某诉称:2016年6月18日,赵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故起诉要求赵某与其投保的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赵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适有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赵某车辆左前部与李某车辆前部接触,造成李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双方确认:赵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在黄灯亮起时尚未通过停止线,其在黄灯亮起后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赵某系直行;李某前行时遇有对向向左转弯车辆,遂避让至对向最里侧的机动车道,即赵某所在车道,在路口内与越过停止线继续直行的赵某车辆发生接触,事故发生。
针对“闯黄灯”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门头沟交通管理支队向法院陈述称:“依据相关法律,黄灯亮后通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通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闯黄灯属于违法行为……未通过停止线时强行通行,其后果等同于闯红灯……对于该起事故,赵某闯黄灯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我们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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