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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5月16日讯: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愿意招用女职工,或是在招用女职工的时候约定女职工需为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才能生育,或约定生育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等。5月1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东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中,因生育二孩产假和薪资的纠纷案件就占了1/4。
员工生二孩,约定不予带薪产假
2008年6月27日,袁银霞入职深圳市满家福百货有限公司东莞维多利亚城商场,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2013年11月28日,她要求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4年1月1日~4月30日。
2014年2月15日,袁银霞产下一男婴。但在休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在袁银霞请假时,双方约定因袁银霞属于生育二孩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满家福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袁银霞产假期间工资,并表示“在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05天,如果逾期视同本人放弃该职位”。
袁银霞主张,其生育二孩符合国家政策,在休产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应向其支付工资。同时,满家福公司作出的“保留职位,逾期视同放弃”的会签违反法律规定。
袁银霞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证》显示,2013年11月18日,袁银霞与其丈夫经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并发放了《生育证》,同意其夫妇于2014年内生育二孩。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
法院认为,满家福公司以袁银霞生育二孩为由,与其约定不享受带薪产假。尽管袁银霞对此未提出异议,但双方的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因此法院认为,满家福公司需支付袁银霞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迫于无奈签订类似的条约,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主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美苑表示,实际上,法律对女性生育给予了相应的带薪产假待遇,女职工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用忍声吞声。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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