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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5月3日讯:律师:去年我父亲在工厂干活时受伤了,前前后后住院治疗了几个月。工厂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出院后,家人忙于照顾父亲,也忽略了这事。直到寒假期间,我哥哥回来才张罗着给他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哥哥返校时吩咐我们到期去拿认定书。
可前些时候,我去领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说,已过了申请期限。我哥哥说,当时受理的时候,他让办事人员签收了,并没有过期,可能是原先收件的工作人员弄错了,将资料遗失了。请问:工伤认定有期限规定吗?读者:钟先生钟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再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按照您的描述,您父亲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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