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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2月10日讯,又是一个有点争议的案例!从法律角度看,我个人倾向于劳动部门的观点;从情理角度看,则倾向于人民法院的观点!我没有什么好的建议给到各位朋友,我仅希望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查明案情】
陈某系第三人广州K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粟X系陈某的妻子。陈某被第三人派往M度假村参加萝岗区G机构组织的“企业品牌管理与营销主题培训班”课程,时间从2014年10月29日至31日,授课地点及住宿地点均在M度假村内。另外,第三人要求陈某在培训期间抽空构思自动化设备的技改方案。陈某于2014年10月29日下午17时凭身份证登记入住M度假村玉兰楼60X房。次日,陈某未参加培训。2014年11月1日15时左右,M度假村员工例行查房时发现陈某在房间内死亡。经公安部门勘察确认,陈某于2014年10月30日猝死。2014年11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萝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表明其认为陈某死亡属于工伤的意见。被告萝岗区人社局受理后,分别向陈某的同事、原告以及萝岗区G机构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被告萝岗区人社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并于2015年1月20日送达原告及第三人。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5年3月5日向被告广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1日,被告广州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萝岗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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