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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2月19日讯,“10万元的赔付款我已经拿到了。”昨天,市民解女士告诉武汉晚报记者,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她终于打赢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官司。
2015年,解女士的家人为她购买了一份“防癌疾病保险”。购买保险三个月之后,她被确诊为宫颈癌。保险公司认为,其患病时间在保险合同的考察期之内,不符合全额赔付标准。从此,解女士一家走上了维权之路。
等待期后被查出癌症
2015年9月2日,解女士的女儿小汪为她买了一份保险。“以前也买过保险。这次买的是一份防癌保险,没有特别挑选。我们就一个女儿,我那时候已经55岁了,她觉得我们两个老人年龄越来越大,说要多给我们买几份保险,以后万一有什么事,不至于压力太大。”解女士说,这份保险一共要缴费10年,每年交1208元,保险期限也是10年,到期之后可以续保,最高保额10万元。
根据解女士提供的保险合同,这份保险从2015年9月3日开始起效,但先要经过180天的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发病并被医院确诊为合同内约定的癌症,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赔付;如果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则将按照已缴纳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
“问题就出在这里。合同里提到的‘发病’,保险公司的解释和我们普通老百姓(行情603883,买入)的认识不一样。”解女士说,这份保险的等待期到2016年2月29日,而她本人因为身体不适,2016年3月11日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宫颈癌。从时间上看,她是在等待期之后被确诊为癌症,保险公司应该按照10万元的标准赔付。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解女士只是在3月11日被医院确诊为癌症,其实际患上癌症的时间应该在3月11日之前,是在等待期之内,公司只能将所交的1208元保险费作为赔付款。2016年4月26日,解女士收到了1208元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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