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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上涉水险 修理发动机费用需自担

2018-03-0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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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02月17日讯,导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维修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车主张先生依据合同约定向4S店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2015年9月25日,北京某4S店与张先生签订《维修服务委托书》,约定4S店对张先生现代牌汽车进行维修并更换发动机。10月29日,4S店安装发动机且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共计23835.18元。张先生当日将车提走但并未结账。后经4S店多次催要,张先生至今未支付修车款。现4S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先生支付车辆维修费23 835.18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 835.18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年息7.12%)计算。

  

  被告张先生辩称,对4S店陈述的事实过程无异议,但是在修车过程中,4S店业务员李某提出可以少给钱修车,并最终同意以15000元的价格修车换发动机,张先生在提车时将 15 000元交付李某,故现张先生认为已支付完修车费用,不同意4S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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