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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身份姓名不同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8-03-0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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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07月27日讯,案情简介

  案例一:

  7月2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一个保险案例,颇引人关注。江苏的石某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女友钟某。不幸的是,几个月后的2016年9月石某因事故去世。其死亡符合保险赔偿条件,但保险公司拒绝向钟某理赔,理由是投保人石某虽然指定钟某为受益人,但在保单上注明受益人关系为配偶,可钟某与他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本案自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事实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且石某指定受益人为钟某意思比较明确,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案例二:

  类似的案例也不鲜见,笔者了解到另一个典型案例。郑某与田某原来是夫妻,1999年10月,郑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为田某,未指定受益人。2005年两人离婚。2014年11月,被保险人田某将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郑某,注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配偶。2016年6月田某因病死亡,郑某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认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无效而拒绝赔付保险金。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不是受益人拒绝赔付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郑某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和姓名不一致,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理分析

  1.两个案例的异同

  相同点:案例一和案例二的案情有较大的相似性,在两个案例中都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和受益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且保险公司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不同点:在案例一中,受益人与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的石某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在案例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保险,但没有指定受益人,解除婚姻关系后,被保险人田某变更投保人郑某为受益人,直至被保险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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