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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11月14日讯,“新农合”能否代替职工医保?一起因此导致的医疗待遇纠纷案给出答案:“不能!”近日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终结,裁决用人单位违法,被判支付相应待遇费用等。
周某1995年进入句容市某公司工作至今,2008年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她则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农合”。2016年周某患病,在医疗费报销时,因“新农合”与职工医保之间的报销差异,产生了10多万元的报销差额,在与单位协商无果后,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病假工资及医疗费待遇共计18万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周某未主动提出要缴纳职工医保,而是参加了“新农合”,双方就相关责任也达成协议,并且“新农合”已经报销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周某主张的与职工医保之间的医疗待遇差异不应由公司承担。
对此,句容市仲裁委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新农合”不能代替、抵消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未为周某缴纳职工医保属于违法行为,而由此导致她在患病期间本应享受的医保待遇而不能享受,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应由单位负担。最终,句容市仲裁委裁决单位向周某支付医疗费待遇、病假工资共计15万余元。
据了解,“新农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简称,参保对象有专属性,缴费也较低,因此出现了部分户籍在农村的职工用“新农合”来代替“职工医保”的违法现象,而这两者由于报销范围和报销比率不同,在职工患病后极易产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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