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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8-03-21 13:35:34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案例】

  2009年7月,唐某入职湖州仁皇山区域的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劳动合同两年一签,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是2015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21日,公司按规定为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7年7月10日,物业公司以唐某年龄较大、不适合保安工作岗位为由,向唐某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公司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和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但公司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 2107年7月20日,唐某找到湖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分析】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 243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本案例中,物业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物业公司应当向唐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并依法向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唐某凭《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到当地就业行政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唐某在该公司的就业和缴费年限计算,唐某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工会提示】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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