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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2018-04-11 11:52:25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合理时间经合理路线属工伤

  案情

  艾某是深圳丰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3日13时10分许,艾某骑自行车在横岗惠盐公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认定,艾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事发后,艾某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调查并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后,认定属于工伤。丰某公司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立案后,维持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丰某公司仍不服,向盐田区法院起诉。

  判决

  盐田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及艾某就医情况说明、考勤表等,可以认定艾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丰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讼,认为艾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合理上班时间,不属于合理上班路途及必经路线,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市社保局口头答辩时表示,据丰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该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到11时50分,下午13时30分17时40分。艾某受伤时间为下午13时10分左右,时间上属于上班途中;在路线方面,判断艾某是否处于上班途中,只要其不属于明显偏离目的地或者南辕北辙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最终,深圳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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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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