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场景一:
车间内一片忙碌的景象,工人们都在有条不紊地干活。冯刚在准备独自拾起一件重物的过程中,突然感到肩膀疼痛,使不上劲儿。重物掉落在地上。
其他同事看到后忙过来救护,将冯刚送往医院。
场景二:
医院病房内,冯刚躺在病床上休息。病房外的走廊里,冯刚的儿子正在和一个医生咨询病情。
冯刚儿子:“陈医生,我父亲伤得怎么样?”医生:“经检查,你父亲左肩胛骨骨折,但从 X光片上看,像是陈旧性骨折,是不是你父亲此前在同一部位受过伤?”
冯刚儿子: “我父亲当过兵,他是退伍军人,之前听他提起过在部队执行任务时负伤,我现在去问问他。”
冯刚儿子走进病房,对躺着的父亲聊起了伤情。冯刚一边回忆部队服役期间受伤的场景,退伍时手持“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场景,一边对他儿子说:“我在部队时,因公负过伤。”
场景三: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处,林处长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冯刚的儿子。
冯刚儿子:“我父亲是退伍军人,这次旧伤复发,能认定为工伤吗?”
林处长:“我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已经进行了调查。你父亲这次所受的伤和他在原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部位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认定为工伤了。”
同时,又递给冯一本革命伤残军人证,继续说:“还有,这是上次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你拿来的你父亲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你收好了。请你父亲安心养伤吧。”
冯刚儿子:“谢谢,劳您费心了。”
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视同工伤。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冯刚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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