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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交社保,女员工的生育津贴由公司支付

2018-08-03 09:56:15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虽然,目前很多公司已经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保,但还有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老板不愿意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就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比如:女员工即使符合国家法律生育,也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这种情况下,女职工应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

  乔某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同年5月,乔某怀孕,公司在6月中旬将她辞退。乔某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但公司从5月开始停发其工资。

  乔某从5月起陆续请假(6月上班8天;7月上班7天;8月上班10天),9月未再上班。

  2016年11月乔某生育,休产假98天时人事部发短信让其上班,她告知对方生育假应该是143天(128天加15天),人事部没再催她上班。2017年3月16日,乔某联系公司人事部要求复职,对方说没岗位,乔某就没去上班。

  2017年4月,乔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11日的工资、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4月3日的生育津贴

  最终结果: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生育津贴等3.4万余元。

  案例来源: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

  【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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