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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串岗”受伤算工伤吗?

2018-08-07 10:10:12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案  情

  吴某是某仪表有限公司的招聘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实际拿的是计件工资。今年2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  析

  公司认为,吴某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事发当天,吴某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伤场所,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而且,出事故前,吴某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应予以认定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吴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情回顾 陈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10月,陈某从居住地步行前往公司上班,途经桥面时,恰遇桥下两艘货船发生碰撞造成桥梁垮塌,陈某从桥面落水导致腰椎骨折。

  事后,陈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经审理后均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款规定中,“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和“交通事故”作为两种并列情形,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未将“交通事故”扩大到“铁路、轨道和水上交通事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陈某在桥上行走遇到意外事故,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属于客运轮渡事故。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陈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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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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