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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拖延失业保险转移的企业应担责

2016-09-28 08:00:06 无忧保

  金融危机下,失业问题日显突出,有关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宜也格外引人关注。1月19日,市法院审结一起失业保险金纠纷案,因单位拖延办理失业移转手续,导致失业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法院判由企业承担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员工过期未能领失业金

  沈某于2003年6月20日到沈阳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为沈某缴纳失业保险金。2007年8月22日,公司与沈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沈某档案于2007年10月11日移交到苏家屯失业保险中心,第二天沈某收到了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

  等到沈某于2007年10月24日到苏家屯失业保险中心去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得知已过领取期限,无法领取。沈某于2007年12月18日到沈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2月1日作出裁决,裁定公司给付沈某失业保险金4464元。公司不服裁决,于2008年2月25日诉至法院。

  单位已给四天时间办理

  公司称:沈某在领取“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后有四天时间可以到失业机构报到,因此,单位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通过失业保险机构接受公司移送沈某的档案就可以证明,公司没有任何违规之处。况且沈某已于2007年12月重新就业,不应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沈某答辩称:公司移交档案时间违反了相关规定,致使我报到时间只剩四天,并且办理报到手续还要提交户口本等证明,等我取到户口本报到时,已经过期了,所以,我的损失是由公司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拖延办理单位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失业后,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逾期移交的,或未按时通知失业职工本人的,由企业承担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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