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全面推进,7月14日,甘肃省卫生厅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发出有关《通知》,2011年农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而2012年度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将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计生“两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原120元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8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20%,即:中央财政补助124元,省级财政补助66元,市县财政补助10元。
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
按照“调整增加补助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转外医疗”的工作思路,各地应结合统筹标准的提高,优化调整统筹补偿方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今年统筹地区个人自付比在去年基础上下降5%,报销比例在去年基础上提高10%,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实际补偿率达到6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住院补偿方面: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农合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省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新农合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应当设置起付线,一般为100-300元。同时,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计生“两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取消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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