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程序?
项目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一、 申请
(一) 申请条件
符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第六条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申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 申请条件依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三) 申请方式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具备上述条件,且愿意承担医疗保险工作的,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四)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可在北京劳动保障网站中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岗位及岗位职责区县对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零售药店,到实地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由两定管理岗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网”上向市局申报,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