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医生判定无存活可能 是否视同工伤引争议

2016-09-30 08:00:07 无忧保

金柚网8月10日讯: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医院确定为“无存活可能”后,被家属接回家中,却在家中死亡。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视同工伤中的“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死者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近日,广元旺苍县司法局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医生判定无存活可能 亲属接回家后死亡

6月22日17:30,旺苍县嘉川镇人武某在唐某的安排下,在河堤上割草,不一会儿就感觉头疼,不能继续劳动,要求回家休息,在和工友离开工作场地400米处已不能行走,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已无存活可能。

6月24日16:10,武某亲属考虑到农村至今沿袭的殡葬习俗,便将武某接回家中,于16:22死亡。武某安葬后,其亲属要求河堤绿化承包人唐某进行赔偿,但承包人唐某认为武某系自身疾病死亡,与自己无关,愿意给予死者5万元的安慰金。然而,武某亲属却认为武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要求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在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与僵持下,7月15日武某亲属来到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信访,要求按照工伤标准处理。嘉川镇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交由嘉川司法所会同镇综治办进行调解。

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引争议

唐某认为,自己当时不在工作现场,不能确定武某发病是否在工作期间,并且武某是其亲属强行将其接回家中,未在医院死亡,而是在家中死亡,不赞同按工伤处理。

为进一步理清案情,调解员立即通知当时在场工人当场作证,又经过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和分别陈述后,双方对工作期间发病的事实部分均无争议,争议焦点落在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上。

死者亲属认为主治医生明确告知,死者出血量较大继续抢救没有必要,亲属才将武某接回家中,且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唐某没有支付抢救费用,对接武某回家的行为进行阻拦。

调解员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唐某无施工资质,唐某是从水利建筑公司处承包的河堤绿化工程工亡赔偿,应由水利建筑公司作为赔偿主体,决定追加水利建筑公司参与调解。

经多方联系,7月31日,水利建筑公司参与了调解,水利建筑公司认为武某与唐某是雇佣关系,应由唐某按雇员受害进行赔偿,导致死者亲属十分愤怒,气氛十分紧张。经调解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了一次性解决。

社保知识】

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二种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三种情形:(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标签:   工伤引争议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