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5日,原告李某购置了一辆小型客车,并于当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为56000元。同年4月3日14时20分,李某驾驶该车停放在施秉县城某街道边,因街边门面发生火灾,将李某车辆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以烧毁该车的火源系外部火源为由而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保险金56000元,被烧毁的车辆残值归某保险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李某承担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车辆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李某投保的车辆因火灾事故被烧毁,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能以烧毁该车辆的火源是外部火源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被烧毁的车辆残值就应当归某保险公司所有。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适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五)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积极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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