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司机肇事逃逸索赔 保险公司只赔12万交强险

2016-10-01 08:00:07 无忧保

金柚网8月11日讯:开车要买保险,这是大家都会做的事,既是为了行车安全,也是为了事故赔付保障。北京人赵某在2014年间肇事逃逸,赔付了伤者,之后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合同里约定了肇事逃逸的不应赔付,一审法院北京昌平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赵某6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审判结果,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今天二审认为,保险公司只需赔偿交强险12万元。

2014年6月28日晚上,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杨某一级伤残,王某重伤二级。赵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赔付了伤者125万的赔偿款。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

赵某认为:

被上诉人:对于保险公司在于本案的被上诉人也就是一审的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当中,并没有做到拒赔事项以及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在本案当中提交由被上诉人亲笔签署的投保单作为证据。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拒赔事项或免责条款对抗被上诉人的合理诉求。

保险公司认为,两名伤者通过工伤保险得到了全额赔付,不应由上诉人再次理赔。被上诉人在违反国家规定肇事逃逸,属于该公司商业险下的免责事由,不应由上诉人履行赔付责任。

上诉人:车辆保险是为了弥补正常合法驾驶行为当中无法预料的一些意外损失,而不是为被保险人的违法驾驶行为进行买单。因此,我们不同意在商业险下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改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项下向赵某支付医疗费用赔偿,不应该三者险项下赔偿赵某50万元。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进行了加黑加粗,尽到了提示义务。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属于公众应当知晓且遵守的社会秩序。

审判长: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平商初字第01414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项下支付原告赵某12万元,三,驳回赵某替他诉讼请求。

标签:   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