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彭某投保重大疾病险,投保时向保险代理人口头说明自己曾患乙肝,但已治愈。2013年6月,彭某患肝癌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彭某投保前曾患乙肝,但其填写保单时未申明,故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彭某认为曾告知保险代理人患过乙肝并治愈的事实,投保时虽未填写,但保险公司不应拒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告知的对象应是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询问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诚信原则,且其口头告知也没有充分证据,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案例专评:
范大鹏认为,该案例体现的问题是投保人投保时仅口头告知而未填写保单的,且未书面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实告知违背诚信原则为由拒赔。
投保提示:
我国《保险法》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填写保单时,有书面询问也应书面告知,仅口头告知代理人需要投保人举证,一般难以证明,故仅口头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常常拒赔。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灵魂,投保人一定要按事实按要求填写保单,准备规范齐全的文件并通过有效程序记录下来,而不能认为简单地当场口头告知即可,不要试图隐瞒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拒绝理赔,给投保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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