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12月4日讯:伴随着手机移动网络的普及以及“绿色环保”出行理念的推广,“顺风车”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它省钱、便利、灵活,“让身边的空位成为他人回家的希望”,相比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它更多了一份人与人之间的友善互助,因此深受人们欢迎。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它的合法性依然还很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看法。那么,当热心驾驶“顺风车”搭乘他人出了交通事故,车主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案情】
赵某和妻子退休后,儿子和女儿给他们买了一辆轿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2014年11月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时,登记的也是家庭自用式非营运车。
自今年8月起,赵某的妻子开始到一所老年大学读书,丰富自己的退休生活,赵某每天接送妻子上学下学。不久,赵某的妻子发现班上有两个同学竟然是跟自己同住一个小区,便主动邀请二人每天上下学顺道搭乘自家轿车。两个同学对此非常感谢,执意要给赵某每天20元钱的汽油费,赵某和妻子推脱不过也就收下了。
今年10月8日下午,赵某驾车载妻子和其两名同学回家途中,在经过离家不远的一个十字路口时因为避让不及,与驾驶摩托车的吴某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吴某为疗伤花医疗费5600余元,摩托车修理花费500余元。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赵某和吴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一次性向吴某赔偿医疗费50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
赵某在按赔偿协议向吴某支付了赔偿款后,持双方的《培训协议》、吴某的医疗费票据及车辆修理费票据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称,赵某收费接送他人属于营运性质,由于改变了车辆用途,增加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依法没有赔偿责任。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周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赵某的车辆在收费搭载他人时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其关键取决于能否对《保险法》第52条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进行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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