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9月28日讯:案情简介
案例1:
董某原为某超市职工,其于2006年10月11日至2006年11月2日在某肿瘤医院住院,并被确诊为胃癌中晚期,此前,其已被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胃癌。董某住院治疗后,恢复状况尚可。2009年9月,董某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后,成为某公司业务员。上岗后不久,董某即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福富有余两全保险”,保险金额120000元,年缴保费6000元,受益人为其丈夫张某,保险公司就董某是否患有癌症或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进行了专项询问,董某告知没有前述情形。2013年7月23日,董某因胃癌复发死亡。董某去世后,其丈夫张某(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予以拒赔。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撤销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对保险公司构成合同欺诈,由于《保险法》没有规定撤销权,保险公司有权以《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
案例2:
2009年1月中旬,黄某被医院诊断为肠癌并住院治疗,2011年11月5日,其子黄小某为黄某投保了“万能型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80000元,年缴保费9000元。在询问是否患有恶性肿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肿瘤时均填写“否”。 2014年9月11日,黄某因肠癌去世。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欺诈为由诉请撤销保险合同。法院审理认为,黄小某隐瞒其父患有恶性肿瘤的事实予以投保,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欺诈,保险公司有权撤销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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