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厦门就业失业证办理最新指南
1、政策法规及解读
《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建立和推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能更好地掌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动态,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
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泉政文【2009】143号规定的九类城乡就业困难的居民:即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求职登记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县(市、区)不再发放原《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按原定优惠政策,使用到有效期结束。对符合申领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条件的人员,可以重新按规定程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发出的《再就业优惠证》收回报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人员,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延续享受到有效期结束。但已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满三年的,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不再给予社保补贴。
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户口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由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审核发放,其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