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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先天性疾病夭折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2016-10-07 08:00:06 无忧保

易门县张玲玲女士(化名)的孩子出生一个多月后就患上先天性胆道封闭,不到一岁就夭折。张女士在孩子才6个月大时就为孩子买了人寿保险,张女士据此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2015年4月8日,张玲玲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易门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投保人签合同前已告知孩子因病住院

张玲玲介绍,2013年7月13日,孩子刚出一个多月后出现皮肤黄染等症状,后经昆明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胆道封闭;7月30日,昆明市儿童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为胆总管显示不清。8月2日,医生诊断意见为:肺、心、膈未见异常。“但是2014年7月1日,孩子还是因病死亡,医学死亡证明中载明导致孩子死亡的是肝硬化,肝性脑病。”

“2014年元旦,保险公司业务员孙某打电话给我推销保险。当时我明确告知她孩子生病住院,得了黄疸。”张玲玲说,由于她之前曾从孙某处买过其他保险,经不住对方的多次推销,“2014年1月1日,在我家中,我和保险业务员孙某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保费为3388元的人寿险,其中主险为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其他还含有附加基本B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等附加险。保险合同成立日为2014年1月1日。”

“在签订合同期间,我还告知保险业务员孙某孩子曾住过院,但是对方并未向我详细询问患有哪些重大疾病或住过院,也没有让我出示病例本,之后我按照业务员的指示签名和写日期。”张玲玲说,“我已经如实向对方告知孩子患有疾病,履行了告知义务,理应按照合同理赔。而且我给孩子投的保险的主险是财富人生E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如果我故意隐瞒孩子患病的事实,当时肯定不会以这个为主险,应以重大疾病为主险。”

孩子去世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4年9月1日,保险公司下发了《理赔决定通知书》,表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身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投保人隐瞒孩子有先天性疾病

昨天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公司立即对该合同的经办业务员孙某进行了询问,孙某表示当时已经详细向投保人介绍了合同中重大疾病的注意条款,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合同中的所有签名都是投保人张玲玲亲自签的。她签名后,即表明其确实已经了解合同中重大疾病的注意事项。”

“被投保人死亡后,医学证明鉴定载明直接导致其死亡的是肝硬化,肝性脑病。但肝硬化的主要起因就是先天性胆道封闭,而投保人只是说明患有黄疸,隐瞒了先天性胆道封闭疾病这一重要事实,因此原告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

庭审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出示录音证据

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在是否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展开了辩论,并提供了自己的证据。

原告方出示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对话录音,在录音中,能听到业务员在说:“是的,当时我就告知你在健康告知栏中,你就说是住院,他们打电话来,单子才能录得进去。当时就是大意了。”原告以此表明业务员已经知道投保时孩子住院的情况,但是其并未详细询问病情,也没有介绍哪些病不能投保,因此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对原告的录音证据被告并不赞同。“首先,录音中没有明确的人名,不能证明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其次,关于录音的整理文字不全,很多都听不清楚,希望法庭不予采纳。”之后,被告方出示了一份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回访录音作为证据,表示原告已经知道里面的注意事项,但还是故意隐瞒了患先天性疾病的事实。被告方说,在他们提供的录音中,能清楚地听到业务员问及原告是否清楚合同中的注意事项时,原告都在回答“嗯”或是“知道”等话语。

对于被告的录音证据,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之前,业务员告知张玲玲有业务员电话回访时,问什么就说‘知道’、‘清楚’,因此不能作为证据。”

由于此案双方争议较大,不能做出调解,主审法官当即表示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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