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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退休老人再就业出事故 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6-10-07 08:00:06 无忧保

金柚网11月25日讯:62岁的王老伯退休后受聘于某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一次在赶去上班的途中不慎遭遇车祸身亡。在事故肇事方作出赔偿之后,老伯家属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遭拒,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从化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老伯与该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公司应当赔偿55000余元给王老伯的家属。

据了解,王老伯退休后,于2014年3月1日入职从化区某环保公司,担任环保工人一职,负责增城区某道路的清洁工作。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同年3月28日清晨时分,王老伯在途经增城区107国道与新沙大道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老伯与肇事司机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

此后,家属要求王老伯生前供职的单位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被公司拒绝。公司方认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与王老伯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法规,且家属提出的主张已在交通事故案中得到了救济,死者自身亦存在过错,后果应自行承担。

2015年3月,家属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年满62岁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王老伯的家属向从化法院提起诉讼。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不构成工伤。法院采信王老伯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参照相关法规规定,王老伯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属从事劳务工作范围。其家属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从化法院判决该环保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经济补偿款5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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