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11月16日讯: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公积金,男方却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日前,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宗离婚纠纷案,除支持原告离婚及抚养孩子诉求外,还依法对婚后被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分割处理。
姜某与陈某于2009年12月16日在湘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姜。姜某与陈某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姜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是,该判决生效后,姜某与陈某仍未能和好,陈某携小姜离家到娘家居住,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某离婚,并处理孩子抚养及财产等问题。
庭审中,姜某与陈某一致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小姜。另外,姜某还坚决不同意陈某要求分割其一方住房公积金的要求。
经查,姜某截至2009年12月15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6000元,截至2014年7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20000元。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陈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陈某请求离婚、姜某同意离婚,法院可予照准。另外,综合考虑姜某与陈某的生活及居住状况,并考虑到小姜现由陈某带养,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出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婚生子小姜由陈某抚养,姜某每月支付1300元的抚养费至小姜成人。关于姜某住房公积金问题,鉴于2009年12月15日姜某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36000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在余额中予以抵减。因此,姜某截至2014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120000元抵除其婚前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36000元后,剩下的84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姜某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84000元的一半42000元付还陈某。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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