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7月21日讯:2010年9月30日,包某在建设银行榆中县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被该行工作人员使用隐瞒、欺骗手段,诱骗其购买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2014年9月,包某发现被骗后,联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否认销售行为存在违规,由此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7月17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1月,包某及其子陈义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保监局)提交了《投诉书》,反映了被骗的情况,2015年3月9日,甘肃保监管局经调查后作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并邮寄陈义宏。告知书对投诉人关于“没有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未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等十二项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对保险公司未向包某寄送《红利通知书》的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同年4月3日,甘肃保监局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发出《监管函》。
对上述《告知书》的内容,陈义宏不服,于同年3月24日向中国保监会进行投诉,要求对甘肃保监局不作为行为进行核查。中国保监会于4月22日作出《投诉核查意见告知书》,认为甘肃保监局对陈义宏的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基本适当,决定维持甘肃保监局的处理意见。包某对甘肃保监局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6月1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甘肃保监局作出的甘保监消费投诉《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告知书》;对甘肃保监局及中国保监会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尽责履行监管职责进行查处。
庭审中,被告方甘肃保监局当庭答辩,在其调取的相关证据中,保单签收回执单上又明确记载了详细的相关信息,并有包某签名。在保险销售后,也有工作人员对包某的电话回访录了音,录音中包某明确表示对产品了解。以上可以说明,原告陈义宏所提的“恶意隐瞒风险,未提供有关保险资料”的说法不能成立。对于笔迹鉴定问题,甘肃保监局称,自己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笔迹鉴定的资质,更没有代替原告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原告诉称,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过程中伪造原告签名,这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纠纷,甘肃保监局依现有手段无法清晰分辨笔迹的真伪,保监局告知原告提供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但原告明确告知不提供。于是保监局作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签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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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5年以来,兰州中院已受理类似案件四起,其中两起是起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一审已经作出判决;另两起是起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此案就是其中一起。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广泛出现,储户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在银行业务员的介绍下,购买保险产品或者基金等理财产品的事经常发生。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不足,消费者的金融知识贫乏,风险意识淡薄,盲目购买销售人员推荐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一旦出现亏损或者对获得的预期收益不满,便认为被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欺骗诱导,造成财产损失,于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解决。一些消费者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答复或处理决定不服,转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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