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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单位工伤赔偿 法院调解再无纠葛

2016-10-08 08:00:08 无忧保


    日前,顺义法院法官经过耐心诱导,向当事人析法明理,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先生于1990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02年因工受伤,2003年1月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10级伤残。2003年3月,被告支付张先生工伤补偿款7000元,并将其辞退。2003年4月,张先生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张先生不服裁决,经向信访部门反映后,又于2003年6月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又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残疾就业补助金2000元,工伤津贴差额4500元,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额外赔偿4300元。

    被告认为,2003年3月,我公司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款7000元。原告领取此款后又到仲裁机构申诉。2003年4月,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经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解,我公司又向原告支付8000元。此纠纷已经解决完毕。我公司给付原告的补助款已经超出了实际应负担的标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坚持起诉,我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也持有异议,此结论应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

    在审理过程中,经顺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此次纠纷为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标签:   工伤赔偿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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