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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峰工伤赔偿一案

2016-10-08 08:00:08 无忧保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

上诉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魏法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乔艳梅

   

标签:   工伤赔偿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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