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彭XX,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张XX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刘XX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马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XX赔偿张XX13000元整。于2009年3月22日付5000元,2009年4月22日付4000元,2009年5月22日付4000元。逾期不付,按原判执行。
二、双方其他损失永不追究。(包括张XX以往医疗费、后期治疗费)。
一审诉讼费820元,鉴定费100元,由张XX负担。二审诉讼费3620元,减半收取为1810元,由刘XX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江 献平
审 判 员 郑 永昌
审 判 员 毛 进中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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