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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雇人搞维修 雇工受伤应赔偿

2016-10-08 08:00:08 无忧保

砖厂雇人搞维修 雇工受伤应赔偿

登封市法院 曹学


一名工人受雇砖厂负责维修工作,不想被铁棍击伤。日前,登封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山机砖厂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872.07元。

法院查明,中山机砖厂是一家没有依法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机砖厂,下岗职工王虎受该机砖厂的雇佣,在厂里具体负责机器维修工作。2007年11月16日下午4时左右,王虎在维修搅拌机时,不想被搅拌机内的铁棍击倒受伤,后经医生诊断为脑挫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山机砖厂虽系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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