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逯连生,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国庆,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凡德,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逯连生、户国庆与被上诉人温凡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温凡德于2008年10月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逯连生、户国庆二上诉人赔偿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0000元。该院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3月5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逯连生、户国庆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户国庆与被上诉人温凡德双方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上诉人户国庆支付被上诉人温凡德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000元,双方间赔偿纠纷就此了结,永不纠缠;
二、 该8000元赔偿费用中的7000元,户国庆已交付逯连生(逯连生仅实际支付温凡德4000元,剩余3000元仍由逯连生支付温凡德),另1000元双方签字时由户国庆支付给温凡德;
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户国庆负担;
四、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户国庆与被上诉人温凡德间的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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