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王小姐进入福州一药业公司销售部做业务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王小姐每月销售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工资。去年8月19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聘通知》,因公司业务改革,原有工作岗位取消,自8月31日起,公司对其停薪解聘。
办理离职手续后,同年10月21日,王小姐向福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药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元,补缴2000年10月至2005年8月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今年3月,福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药业公司应为王小姐办理失业保险,并交纳2000年10月至2005年8月间的失业保险费261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
药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王小姐只是公司的业务员,按销售提成获得收入,不属于公司正式职工,公司不应该给她办理社会保险。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公司与业务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小姐在就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应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药业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不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