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某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于1995年,公司成立之后,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并一直按时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该公司又按照条例的规定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以后交费就更加规范了。可见,即使一些单位一直坚持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是在条例实行后,仍然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样便于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便于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进行社会统筹的管理。
[案例分析]
1999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上述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该条例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在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该条例施行后才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按要求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的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要求企业以及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社会保险办理的管理,切实保障社会保险的实现,将所有应办理社会保险的单位纳入社会统一管理的范畴,并对缴费单位的应尽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和第8条
责任编辑: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