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北京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农民工张某于198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后勤清洁工,但未与音乐学院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名同。2003年7月,音乐学院将张某辞退,张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700元。张某被辞退时,音乐学院不准备给予他任何经济补偿;被辞退后,张某将面临着生存问题。经咨询律师后,张某得知音乐学院应当给予自已一定的经济补偿,尤其是音乐学院从来没有为自己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用导致自己在城里工作了20年却老无所养的状况。张某找到音乐学院要求补偿,尤其要求单位给自己补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学校最初不肯答应张某的要求,但是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协调下,最终还是向张某一性地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补偿金、失业补偿金等费用。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中我们看到,张某在该音乐学院工作了20年,虽然未订立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音乐学院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音乐学院在没有事先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就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另外,对于养老保险,音乐学院一直未给张某办理并缴纳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用,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所以,某音乐学院在解除与张某的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张某补偿因没有办理和臻纳养老保险费用而受到的损害。在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时,张某有权利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张某补办养老保险,如遇客观上无法补办的情形,应为张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若是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有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权利。不过各个地方对于补办养老保险尤其是事业单位补办养老保险的规定都不太一致。发生了这种事情时,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费用是可以补交的。但是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真正实施补交的情况不多,因为大多数农民工会接受直接支付现金费用的补偿办法但是如果农民工坚持要补办养老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养老保险的档案并补交保险费用。特别是一些想继续在同一个城市打工的农民来说,坚持缴纳养老保险费得到的保障要远远超过直接得到一些现金而得到的好处。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