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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经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2016-10-11 08:00:10 无忧保

  【案情摘要】

  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王某经营管理产权归甲公司所有的商务会所。合作前,王某需为甲公司注入资金1000万元,用于招商等相关费用的投入。王某对招商过程中及之后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财务收入和资金使用,对其注入的资金享有绝对管理权和监控权。甲公司同意营业中的所有收入优先偿还王某注入的资金,并保证每年给予王某管理等相关费用100万元。会所所有部门和经营管理人员均隶属于王某领导,新进人员的聘用或解雇均由王某组织实施;除甲公司董事长和王某外,会所所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均由甲公司负责,王某不予承担。

  2009年7月,袁某被王某招至该商务会所工作,月工资1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袁某在该会所工作期间,成绩突出,得到了王某肯定,但未取得过报酬。2009年8月,会所的合作方产生纠纷,王某撤出管理,袁某停止工作,但袁某的工资未能支付。袁某找王某讨要工资,王某称袁某与其或拟成立的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袁某工资。袁某不服,请求仲裁:裁决乙公司给付袁某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

  【处理结果】

  庭审后,经仲裁机构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袁某撤回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改主体后,袁某重新申请仲裁。

  【焦点分析】

  委托经营管理中,劳动者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委托经营管理又称托管经营,即企业产权的所有者或其代表(下称委托人),通过签订契约的法律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下称被托管人)的经营权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另一法人或自然人(下称托管人),进行有偿经营的经济行为。其目的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有时,委托人与被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那么,在企业委托经营期间,像案例中袁某这样的员工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谁应当支付其工资呢?

  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来判断。

  一看合同。委托经营管理中,员工常由三种人员组成:委托人派往的员工(多为被托管人员工),受托人带进的员工,新招聘的员工。这些人与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可从劳动合同上来判断,即看他们在委托经营期间与哪一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二看约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有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可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中关于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的处理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条款来判定劳动关系。因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关系等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

  三看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对员工的归属又无规定时,可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来判断劳动关系。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中,王某招聘袁某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发过工资,但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除甲公司董事长和王某外,会所所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均由甲公司负责。另外,虽受托签字人王某拟成立乙公司,但至争议发生时该公司仍没有成立,故无论是乙公司还是自然人王某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袁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对主体应是甲公司,甲公司应付其工资。(张爱军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处:保网】

标签: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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