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企业职工吴某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执行了3年半时,企业送吴某进行业务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其中规定:“吴某结业后在企业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3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随之延长。结业三年内吴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退赔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吴某结业后,为企业服务一年多就不辞而别。企业多次找他谈话,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吴某拒不接受企业意见。企业遂向吴某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道:“吴某擅自离职,经企业再三劝说,仍不回原单位上班,至今已有月余,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从即日起,对吴某予以除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二、吴某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企业退赔培训费10000元。”吴某不服,认为:如果是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退赔培训费,现在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我不应赔偿。企业就此争议案咨询劳动行政部门,得到答复:企业有权要求吴某退赔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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