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即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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