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借调期间的医疗费
[案例描述]
民工甲在2004年年底与东阳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被派到杭州B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东阳A公司与杭州市B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法人)。东阳A公司、杭州B公司均未为民工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5年7月,民工甲在杭州B公司工作时,左手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食指末端缺损。2005年12月经杭州市某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现民工甲已依法向该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东阳A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待遇。
[案例分析]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