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补缴社保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2017-01-17
10月17日讯,汪某为某劳务公司职工,2002年11月被派遣至某幼儿园从事厨师工作。2015年3月4日,汪某以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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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讯,汪某为某劳务公司职工,2002年11月被派遣至某幼儿园从事厨师工作。2015年3月4日,汪某以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0月17日讯,妻子患病花掉一笔为数不小的医疗费,家境不宽裕的王某动起了歪脑筋,想用虚假住院单据骗保,不过骗局终暴露。近日,市医保中心在对异地大额住院费用单据进行审核时,识破了王某提供的假报销票据,
10月17日讯,我从原公司离职后,现公司不交五险一金,请问自己怎么缴纳住房公积金与医疗保险? 答:您好!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司应当给您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问题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无忧保资讯:2008年3月25日,山东省某公司徐州分公司和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5日至2012年11月28日。2010年7月9日,该公司任命吴某为其综合部经理。2012年12月28日,徐州分公司下发《关于吴某退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吴某已年满50周岁,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1月起退休,次月起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同时停止其养老保险、年金、公积金缴费。吴某自2012年12月起每月领取退休养老金1500元。
无忧保资讯:2013年,徐州某铸造公司将一厂房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胡某,双方签有“施工合作责任书”。 魏某系胡某施工队人员,某铸造公司未与魏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魏某办理社会保险。同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魏某在该公司厂房建设施工过程中,从二楼坠落摔伤,同日入院,诊断为创伤性左侧脑室内侧脑出血。2014年2月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同年6月,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8月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不再受理确认书。魏某认为与铸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应享受工伤待遇,同年9月诉至法院。贾汪区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铸造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徐州某铸造公司支付魏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5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72元,合计93111元。
无忧保资讯:2011年12月11日,我市排水管网养护管理处与徐州某物业公司订立《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承接奎河两岸道路保洁及日常管理。蒋某在此期间在奎河两岸从事保洁工作,但未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2月11日7时许,蒋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案外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9月,经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无忧保资讯:俞某某于2007年10月进徐州某机械公司处工作,2010年4月13日,俞某某在该公司车间在用行车吊运动臂油缸时被砸伤,经住院清创缝合加内固定手术。2010年5月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评定为八级伤残。该公司因中断时间为俞某某缴纳社保费用,致使俞某某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6月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解除与俞某某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等118570元。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铜山区法院2014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8570元。某机械公司上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